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宪权[1] Liu Xianquan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2年第8期86-96,共11页crimin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敏感个人信息具有极易诱发歧视性、极高人身依附性、极强财产关联性和有关儿童的特殊性。侵犯公民敏感个人信息行为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侵害。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突出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力度。在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方面,刑法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不一致。刑法司法解释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分级,没有明确提及生物识别信息和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对敏感个人信息规定的方式不符合逻辑的展开。《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分级,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和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规定为敏感个人信息,对敏感个人信息采用“概括+列举”的规定方式科学、合理。刑法不应将侵犯公民敏感个人信息行为增设为新罪,应通过调整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增加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内容。刑法司法解释应取消现有的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分级,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敏感个人信息行为的起刑点设定为“50条以上”,并保持侵犯公民敏感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较“情节严重”10倍以上的认定标准。
关 键 词:敏感个人信息 刑法规定 刑法司法解释 完善路径 分级取消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4.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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