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归属对犯罪参与类型界分的影响——以财产性犯罪为中心  

Influence of Interest Belonging on Distinction of Different Types of Joint Offe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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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雪娜[1] Qin Xuena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2年第6期59-72,共14页crimin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化犯罪参与的归责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1BFX17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大数据背景下共犯的归责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5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外司法实务在区分核心和次要的犯罪参与类型时,惯常地考虑参与人的利益归属情况。特别是对于财产性犯罪,直接突破了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区分模式,格外侧重于参与人对经济利益的归属。对此,学界尚未进行充分的理论诠释。在肯定利益归属影响论的基础上,将利益归属作为综合区分标准的影响因子之一的做法,不具有体系理性;将利益归属作为认定参与行为发挥的客观作用的间接事实,未体现关联性;将利益归属作为认定参与人主观意思的情状证据,不具有明确性。犯罪参与类型的区分标准具有递进序列的主客观层次,在确认参与人具有实施构成要件的具体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利益归属是推定参与人是否具有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意志的间接事实。财产性犯罪具有强烈的追求利益的经济性格,以利益归属推定参与人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意志,在财产性犯罪中具有更可靠的推定效果。

关 键 词:利益归属 犯罪参与类型 行为意志 财产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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