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的监管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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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北京证监局课题组 徐彬 文静 黄鑫 张伟航 王以璇 徐清平 吴庆东 

机构地区:[1]不详 [2]北京证监局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会文摘)》2022年第5期40-41,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DIGEST

摘  要:一、证监部门监管边界的划定难公司的控制权以股权控制、对内部决议的影响以及人员任免为主要表现形式。该等要素均属于《公司法》规范的范畴,且主要依托《公司法》设定的法人治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得以实现。因此,从公司控制权的主要内容来看,公司控制权的认定与争夺首先应以公司自主选择为主。

关 键 词:股权控制 公司控制权 法人治理机制 董事会 自主选择 股东大会 监事会 《公司法》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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