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研究  

A Study of Incentive Mitigating Circumstances for the Return of Illegal Gains and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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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宁 Yang Ning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2年第3期63-77,共15页criminal law

基  金: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2016ZDA061)。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了特殊法定从宽情节,符合实务界与理论界对退赃退赔情节法定化的共识,延续了在刑法分则中设立特殊从宽条款的立法模式。其与贪污罪、受贿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条款形成了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一一以积极退赃退赔行为获得激励性从宽待遇。它体现了我国重视的被害人损害直接恢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在协调,符合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在要求。退赃退赔激励性情节的结构以积极退赃退赔为核心,以提起公诉前为时间要件,在适用时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挽损效果以选择从宽幅度;符合犯罪较轻前提条件的可以适用免刑。贪污罪、受贿罪的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规定更为严格。

关 键 词:退赃退赔 法定量刑情节 被害恢复 认罪认罚从宽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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