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概念中的“危害社会”:规范判断与归责机能  

Harmfulness to Society in Criminal Intention:Normative Judgment and Function of Im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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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文科 Zeng Wenke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2年第1期43-55,共13页criminal law

基  金: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项目“新时代非刑罚性犯罪制裁措施改革的理念、路径与方案”(项目编号1710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摘  要:“危害社会”是我国刑法故意概念中最具特色的表述。在规范责任论下,故意的判断不再是单纯的事实认定,而是规范评价。故意概念中的“危害社会”表明,进行故意归责时,行为人必须具有形成反对动机的可能性。成立故意犯罪时,只要求行为人明知构成要件事实;“危害社会”不是明知的内容,其只是对行为或结果属性的修饰或表达。应当根据法规范标准说,立足行为时,以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为判断素材,由作为法规范总和的国家,对“危害社会”作出符合科学法则的判断。成立故意犯罪时,行为人不必具有现实的违法性认识,形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只是用以判断实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资料。“危害社会”为实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故意概念中留下了一席之地,因此不必在故意之外再讨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问题。

关 键 词:犯罪故意 危害社会 违法性认识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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