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与过失的犯罪论体系性地位 古典立场的坚持与修正  

The Position of Intent and Negligence in Crimin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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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超 Zheng Chao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22年第1期56-66,共11页criminal law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华东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启动费项目“刑事制裁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9ECNU-HLYT009)的资助。

摘  要:从评价角度而言,在故意与过失的判断问题上,将认识要素作为意志要素前提的通说观点存在疑问。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重心在于行为人针对“构筑起违法性基础的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的差异,认识与认识可能性的判断属于责任阶段所要考察的内容。通常所认为的故意所具有的“认识+意志”两要素当中,只有“认识”要素才最终起到了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机能,“意志”要素并非责任的内容,而是先于“认识”率先进入了“构成要件行为”当中,并定义了行为的不法及其程度上的强弱。在诸如防卫过当、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过当等场合,没有必要先承认构成要件故意之后再在责任阶段变行为为过失,只要行为具有“意志”即属于构成要件行为,不需要在构成要件阶段就先区分出行为属于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故意与过失的判断完全可以放到责任阶段。因此,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的并非只有构成要件还应该包括责任,构成要件故意与构成要件过失的提法没有必要。

关 键 词:故意 构成要件故意 责任故意 认识 意志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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