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廉政理论解释模式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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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斌[1] 朱亚娇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暨社会公正与政府治理研究中心 [2]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中国共产党)》2022年第6期86-92,共7页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17JZD003);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权力反腐败新论"(2020LZY015)。

摘  要:在当代中国廉政理论研究中,学术界现有的观点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制度、权利、道德及阶级分析为核心的廉政理论解释模式。在现实生活中,腐败行为和反腐败行动都是在既定的权力关系网络中运作的,都需要相关的行动者生产、激活或运用相应的权力才能得以实现。从权力的角度分析,那种导致腐败行为的权力和实施反腐败行动的权力是具有本质差异的。在本质上讲,腐败主体所运用的实施腐败行为的权力不再具有社会公共性,而是被异化为其控制的支配性权力;反腐败主体所运用的权力则属于反支配性权力,党和政府是通过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以预防和惩治腐败主体将其职权异化为支配性权力的。这种以构建反支配的权力体系为核心的权力反腐败理论模式与以制度、权利、道德及阶级分析为核心的廉政理论解释模式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而是彼此融合、相互补充的,并有助于提出一种具有解释力、概括性与综合性的廉政理论。

关 键 词:廉政理论 权力反腐败 支配性权力 反支配性权力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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