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法规之规范对象--领导行为的类型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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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清华[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12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中国共产党)》2022年第1期82-91,共10页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基  金:新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020年度科研计划项目(XJDG2020D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党的领导法规的规范对象是指党组织为落实党的领导体制而采取的机制、手段和途径,与含义宽广的“领导方式”相比,用“领导行为”来指称这一规范对象,更能凸显领导法规的“行为法”属性。运用法治思维研究领导法规,就要讨论领导行为的类型及其治理规则,以助力党规治理现代化。领导行为首先分为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行为(即执政行为)党对社会力量的领导行为两大类。执政行为主要包括政治决策行为、政权掌控行为、政务管理行为;党的社会领导行为主要包括合作协商行为、宣传教育行为、率先垂范行为,在此基础上还可进行第三层次的细分。目前,规范这些领导行为的党规日益齐备,还需在决策程序制度、干部培养和选拔、党政合设机关开展政务管理、民主协商范围和程序等方面制定细化的党规制度,以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关 键 词:领导法规 领导行为 执政行为 依规治党 党规治理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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