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适当性规则的反思与调适  被引量:2

Reflection and Adjustment of Appropriate Rules in the Financial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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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文辉[1] 严姣 Jin Wenhui;Yan Jiao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84-92,共9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双阶’法源视阈下商事习惯适用规则研究”(19XFX0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预警法治进路研究”(2021CDSKXYFX009);四川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项目“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协同立法研究”(2021ZDSC14)阶段性成果。

摘  要:适当性规则之构建不应矫枉过正,追求弱者保护的法律父爱主义是规则建立的理念之一,而非唯一理念,立法应正视金融市场所具有的全局性、系统性特征。我国在分业监管模式下所形成的分立式、多层次的适当性规则,并未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差异化及金融机构角色重合对规则权利义务践行之影响。金融领域适当性规则之构建,应系统考量创新、风险、效率、公平等多重因素,否则会导致规则适用陷入困境甚至呈现异化。“权利自觉”理念的扩充与遵循,弥补了父爱主义的缺憾,既能实现弱者保护的目标,也兼顾了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依此理念,可从内涵与外延的科学厘定、权利义务的平衡及“机构+产品”规制方法之运用等维度,对适当性规则进行调适。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适当性规则 法律父爱主义 权利自觉 

分 类 号:DF41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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