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条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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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家棣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107-117,共11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基本的制度功能在于规范权利行使,缓和权利冲突,平衡各方利益。构成权利滥用的前提是存在正当权利,同时具有滥用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实危险;滥用权利的主观意思,应当结合行为的客观表现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判断。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条第1、2款时应注意二者的关系,第1款规定的是认定权利滥用的参考因素,第2款规定的是直接判断标准。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包括两个方面: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时应当注意其与各编的相关具体规定以及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滥用民事权利 认定标准 法律后果 适用关系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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