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解除规则的构造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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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磊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133-150,共18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研究”(22SFB4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情势变更解除与不可抗力法定解除虽在引发事由上存在重合,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交集。尽管情势变更解除与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的制度功能不同,但两者仍存在规范竞合,应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再协商程序仅为法律规定的倡导性程序,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直接启动情势变更解除,其启动方式除起诉或反诉外,还可以是抗辩,但其权利同样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无变更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构成情势变更解除的特别条件,而由于排除情势变更解除的约定无效,后者并不构成该特别条件。情势变更解除的时间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确定,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在解除后应平均分担相对方的实际损失。

关 键 词: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违约方解除 再协商 除斥期间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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