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发条件——焦某不服某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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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侠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民政》2023年第5期40-41,共2页China Civil Affairs

摘  要:[案情简要]焦某系某省某县居民,因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经某县民政局审批,自1996年开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17年7月份之后,焦某未收到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金.2018年12月份,焦某经查询发现其仍在低保范围,遂于2019年4月17日向某县民政局提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其补发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低保金的履行行政职责要求.因某县民政局迟迟未答复,焦某以行政不作为为由,于2019年8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行政职责 低保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行政不作为 家庭经济状况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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