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挖集体林场云南松获刑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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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庆元 

机构地区:[1]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出  处:《致富天地》2023年第4期65-65,共1页

摘  要:为谋取经济利益,2020年至2022年期间,顾某、罗某等人相互邀约,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25次前往集体林场盗挖造型特别的云南松54棵,经过简单的修剪和塑形后,通过微信、快手、抖音等平台推送树木照片、发布销售信息。在买卖双方议定价格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在掌握该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将顾某、罗某等人抓获。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顾某、罗某等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顾某、罗某等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补植补种)费用7514元。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 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修复 诉讼过程 社会公共利益 云南松 审批手续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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