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追诉时效争议问题探析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钱小军[1] 周明伟[2]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610041 [2]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61004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6期30-34,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新形势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追诉时效的认定,由于普遍存在“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两种不同的立案模式,判断组织成员是否属于逃避侦查的情形,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只有同时满足时间要件和行为要件时,方可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全面理解立法本意和刑事政策的基础上,通过精准把握立案侦查、逃避侦查、被害人控告和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等核心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涉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实现打击涉黑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效果。

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追诉时效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逃避侦查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