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在公司财务困境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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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树文[1,2]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法学院 [2]河北大学共同富裕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

出  处:《学术论坛》2023年第1期55-69,共15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同富裕战略视阈下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完善研究”(HB22FX006)。

摘  要:如何将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嵌入公司法制度体系是当前我国商事立法改革面临的一项紧迫性技术难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与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均未直接确立这一制度,而是以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方式来推进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实质是对信义义务的一种“隐性嵌入模式”,尽管可以为债权人追究董事赔偿责任提供支持,但是其逻辑完备性明显欠缺,因而可能会削弱其对董事资本弱化机会主义行为的阻吓作用,妨碍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实现,因为义务是责任的先决性条件。所以,有必要转换立法思路,以“直接嵌入模式”替代“隐性嵌入模式”,即以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为前提,在公司法中直接确立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具体包括谨慎进行经营决策、不得进行偏颇清偿、禁止损害公司资产、保障公司资产充实以及提起破产申请程序等相关义务。同时,为了降低董事合规成本,还应引入经营判断规则作为其信义义务的履行标准,如果违反这一规则,债权人可对其提起直接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关 键 词:董事 公司财务困境 债权人 信义义务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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