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姚远[1,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2]南京师范大学江苏省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3年第2期71-78,共8页Marxism & Realit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法国渊源研究”[项目编号:17BFX1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马克思权利理论中,方法是常被忽视的要素,而方法层面的分野远比具体结论层面的竞争更为根本。我们可以根据《论犹太人问题》反推马克思的权利研究方法。马克思之所以把批判的靶子从海尔梅斯转向鲍威尔,是因为对后者的批判包含着对前者的批判,也是因为鲍威尔论及“人权”和“市民社会”的两节内容以及对国别类型学的处理恰好为马克思留下发挥线索。马克思发现,北美自由州展示了信仰自由权的纯粹形式,是理解政治解放之本质的典型例证。为了将犹太人问题提升为时代普遍问题,马克思深入剖析现代权利话语,在此过程中,法国《人权宣言》跃升为马克思的首要研究对象。这种对象选择方法在马克思巴黎时期的文本文献里多有相似例证。该方法的核心是类型与秩序,它同马克思熟悉的自然史研究一脉相承。确认类型和查明秩序需要广泛收集和比较分析权利的经验素材。总之,所选取的对象在直接意义上(当然还不能说在根本意义上)规定着理论的原则高度和论证方向。
关 键 词:马克思 权利研究 《论犹太人问题》 《人权宣言》 自然史
分 类 号:A811[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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