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任洪涛[1] Ren Hongtao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11-19,共9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生态修复性司法模式及其实践路径研究”(18CFX072)。
摘 要: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生命线。然而,从目前生态环境部公开的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中可知,相关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从法律角度来看,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这四个主体在弄虚作假案件中涉及相应的行政违法、民事违约、刑事犯罪,但由于相关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导致这四个主体最终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有较大差别。究其原因,在于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制度存在理论基础有缺陷、立法体系不完备、制度建设不完善,以及司法救济不足四个方面的问题。为了保障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需要构建系统、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因此,应创新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的基础理论,构建完备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立法体系,推进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的制度革新,实现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的司法保障,从而通过法治化路径推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的创新与发展。
关 键 词:碳达峰 碳中和 碳排放数据 碳排放权 第三方机构 监管制度 质量监管
分 类 号:DF4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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