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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云峰 Guo Yunfeng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102-110,共9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究”(22ZDA109)。
摘 要:我国首部《渔业法》起草始于1980年年末并于1986年正式通过,其后《渔业法》于2000年、2004年、2009年和2013年进行了四次修改。本轮《渔业法》修订自2013年年末正式启动,2014年、2015年党中央关于我国渔船在外国海域违法违规作业的一系列批示,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直接推动了法律修改进程。2000年以来,渔业产业发展目标与资源保护目标的发展、管理理念和边界的调整、调控手段的演进与被调整对象本身的变化,相互推动形成了本轮修订的关键议题。从法律调控目的来看,自2000年以来,行业发展目标和资源管控目标的发展,最直接地引发了修订需求。从法律调控范围来看,与2000年相比,由于法律调控目标的变化,《渔业法》在调控范围上产生一定调整;同时,由于远洋渔业的发展和我国渔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适用范围上也有更强的涉外适用需求。从法律调控手段来看,渔业领域监管同时突出了加强监管和减少不必要负担的双向发展。加上以信息管理手段等新类型手段得以逐步运用,捕捞业和养殖业管控手段都产生了一定变化。这些变化需要在《渔业法》中予以体现,与原有制度相互衔接,形成目标一致的管控体系。从法律调控对象来看,渔民捕捞权、渔民养殖权、渔村治理等成为渔业法的重点关注对象。从法律责任来看,当前《渔业法》修订的一个最重要任务,是对应完善后的管控制度,结合当前社会发展水平,全面修改法律责任,其中既包括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使违法行为切实可追究且易于执行,也包括在行政处罚外探索其他形态法律责任,扩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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