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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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违法所得 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浙江林业》2023年第4期15-15,共1页Zhejiang Forestry

摘  要:(2023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656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一、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以下简称“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利用。

关 键 词:动物检疫 检疫合格 公共卫生安全 食用性 野生动物 检疫规程 林业 特殊情形 

分 类 号:S85[农业科学—兽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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