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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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交通财会》2023年第4期91-91,共1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2023年3月26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关 键 词: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 汇总纳税 小微企业 征收方式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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