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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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

出  处:《交通财会》2023年第4期92-92,共1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关 键 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 工商部门注册 物流业 优惠政策 第三方物流服务 土地等级 设施用地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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