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及对规则适用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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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富鹏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3年第1期37-66,共30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摘  要:“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正当性基础,应当建立在效率最大化、诚实信用、合意欠缺等多元价值基础之上。效率最大化思想明确了履行费用的比较对象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履行费用和债权人履行利益之间的不均衡程度,应当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履行费用过高的主要标准。机会成本、未来成本、沉没成本、主观价值等经济分析工具,有助于厘清履行费用过高判断时存在的争议问题。《民法典》规定履行费用过高规则并不意味着我国实证法承认了效率违约理论。诚实信用、合意欠缺等道义论思想,对该规则适用也起到必要的修正作用。债务人可归责性、合同内容应当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履行费用过高的酌因素。债务人应当在知悉履行障碍发生后不迟延地提出抗辩,以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不确定性。

关 键 词:履行费用过高 给付不能 契约效率 道义论契约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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