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额计息”的性质判断与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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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国跃 高仲劭[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 [3]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3年第1期124-139,共16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摘  要:承载信用卡主流计息方式的全额计息规则常常被视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霸王条款”,故其法律效力多受各方质疑。此类条款确为格式条款,但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和利率管制法律规范,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信用卡借贷不同于普通借贷,循环信用和免息还款期、最低额还款的优惠待遇增加了信用卡借贷的信用风险。全额计息条款项下的利息为持卡人选择最低额还款方式所支付的对价,而非逾期利息,亦非违约金,故不可适用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此类条款弥补了发卡银行贷出资金的机会成本,属防范金融合同风险之手段,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信用卡借贷纠纷的司法裁判,必须适度尊重信用卡借贷的商业逻辑,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性的利益衡量,进而审慎判断信用卡全额计息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关 键 词:全额计息 利率 违约金 格式条款 

分 类 号: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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