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的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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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博文 

机构地区:[1]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3年第1期199-226,共28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债法上返还责任规则的统一建构”(项目编号:20AZD1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2007080002)资助。

摘  要: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价值冲突,深刻影响着现代合同法学的发展。因保护交易自由和防止合同负担过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解除权得以确立。然为协调双方利益和保护信赖,又必须对该解除权的行使予以适当限制。《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以“提前合理期限通知”作为该规范适用的限制,合理期限的确定主要应该考虑合同的具体类型、合同标的物的种类、当事人重新寻找交易机会的时间以及合同持续的时间。考虑到继续性合同关系所涉多与基础生活、经营领域相关,为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合同关系稳定,拟通过法外续造之方法引入商调整机制,使被解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续约权”。

关 键 词: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合同解除 合理期限 法律限制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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