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规则)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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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伟平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3年第1期227-270,共44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  金:201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之认定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3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552条首次以实证法的形式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债务加入兼具债务移转和债务担保的制度价值。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加入债之关系增大了责任担保的范围,具有很强的增信属性。债务加入可以通过三种债务加入合同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单方允诺设立,以不要式为已足。债务加入人应符合法定主体资格要求,作为债务加入客体的债务应具有有效、可转移性,同时不存在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反对或拒绝。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原因不仅是判定第三人在履行债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的依据,也对债务加入的实践认定产生影响。应通过形式与实质双重标准对债务加入加以区分认定,以明确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债务加入人原债务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履行了债务的债务加入人可否向原债务人追偿依据双方间的约定或原因关系而定。

关 键 词:债务加入 单方允诺 增信措施 第三人履行 不真正连带 债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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