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产管理人注意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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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巧莉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3年第1期271-299,共29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  金:2021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资助项目“遗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责任类型化研究”(编号:202110637)的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责任应当限缩适用,合理的规范模式应以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作为区分基础,考虑意定要素的影响,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注意标准。遗产管理人的地位虽以采“法定任务说”为当,但被继承人的遗瞩指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主体与遗产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也可构成其义务来源,是否支付报酬及支付来源亦对其注意标准产生影响,但内外效力有别。在对遗产管理人注意标准予以提高的场合,需区分是否存在被继承人的遗瞩指示。其特殊之处在于,遗属指示可融入法定任务产生对外效力。在无遗瞩指示的情形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与遗产管理人通过约定提高遗产管理中的注意标准,但该约定并不当然产生对外效力。在对遗产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予以降低的场合,需考虑《民法典》第506条的体系限制,无论是遗属指示还是合同约定均不可事前将其注意义务降低至“故意或重大过失”标准之下,亦不可直接免除其责任。

关 键 词:遗产管理人 注意标准 限缩适用 类型调整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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