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保险人明确说明对象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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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宇申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上海金融》2023年第3期68-79,共12页Shanghai Fina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编号:17VHJ001)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立法修正体现其有意扩大格式合同订入控制的范围。针对保险人明确说明对象的司法争议,《保险法》可借鉴《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制度设计,以两种方案对其重构。第一种方案为依立法论将“免责条款”修改为“减免保险人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第二种方案为通过解释论将“免责条款”目的性扩张为“除外责任条款及在最高责任内减免保险人主给付义务的保险责任条款”。从法的体系性和适用性等角度考虑,两种方案中采立法论的视角更加适宜。

关 键 词:保险人 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责任条款 除外责任条款 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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