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孙晋[1,2,3] 于颖超 Sun Jin;Yu Yingchao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 [3]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4]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22-36,共1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19AFX019);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项目“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法规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一般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轻微分散性、隐蔽性、专业性、主观性以及财产性等特征,我国现行“以行政执法为主、私人诉讼为辅”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对此难以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为了实现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目标,除了应在实体法层面完善并落实数据隐私竞争损害理论,还应在程序法层面优化消费者司法救济路径。具体路径包括:明确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利用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讼优势,对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参考集团诉讼制度,通过律师激励机制、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设计鼓励消费者提起诉讼,弥补私人诉讼不足,并借鉴域外司法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推进我国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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