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足社保,是否应一次性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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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健 

机构地区:[1]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出  处:《人民之友》2023年第4期44-44,共1页People's Friend

摘  要:案例周某系湖南博越勘测公司技术员,2021年5月9日,周某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公司为周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并配合周某完成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十级)。2022年1月,周某在工伤保险基金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余元。周某认为,其实际月工资约为7000元,公司未按照其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因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住所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一项为主张企业一次性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约20000元。

关 键 词: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待遇 解除劳动合同 住所地 差额部分 伤残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 肋骨骨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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