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人未签字抵押行为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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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莹 

机构地区:[1]四川省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7期70-71,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司法实践中,对于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有以下两种做法:第一种是为不动产产权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办理抵押登记,无须其配偶至行政机关签字确认即可办理抵押登记。第二种是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需要其配偶出面一同办理抵押登记,其配偶需书面同意办理抵押登记。

关 键 词:抵押登记 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共有 效力认定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产权 共有财产 书面同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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