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公告停售”机动车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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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小东 孙华平 

机构地区:[1]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城东分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第8期84-85,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案情2019年,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城东分局接到许某举报,称盐城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导致其无法办理车辆行驶证及悬挂号牌,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提出退一赔三诉求。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2日以4374元/辆的价格从安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福星牌FX110ZH-9D正三轮摩托车共计11辆。

关 键 词:正三轮摩托车 经查 江苏省盐城市 市场监管部门 机动车 大丰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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