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财产的界定标准与立法路径选择  

Definition Standard and Legislation Path Selection of Free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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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元华 朴泰隆 Zhang Yuanhua;Piao Tailong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温州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0期64-70,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中自由财产的实践探索,存在理念贯彻不足、界定标准缺失、地域差异失衡等问题。在自由财产界定标准上,要考量保障生存、促进发展与保障人格利益等内容要素,以及人权保障思想、经济因素与社会公共利益等影响因素。在立法路径选择上,应立足国情兼采列举式、概括式优点的折中式:财产种类以保障债务人生存、促进债务人发展、保障债务人人格利益为主,合理考量影响因素的具体划分。在财产价值限制上,保障债务人生存的财产中,住所、生活必需费用、教育必需费用这3类财产参考各地公租房政策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标准,生活、教育、医疗这3类必需物品或资源的财产价值限制适用不可替代性标准;促进债务人发展财产的价值限制采相关性、必要性等判断标准;保障债务人人格利益财产原则上不设限制,采全额保护态度。

关 键 词:立法路径 个人破产 自由财产 限制适用 人格利益 债务清理 内容要素 社会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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