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史视角下法律关系中性别平等的实现--以国民政府通奸罪立法之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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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廷湘[1] 杜大鑫[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出  处:《江汉论坛》2023年第5期114-118,共5页

摘  要:1934年国民政府修正刑法时,围绕通奸罪立法爆发了一场争论。从性别史观看,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立法者与妇女界对于法律关系中两性权利事实对等与观念平等的认知错位,也揭示了当时性别在法律关系中存在样态的复杂面相。女权主义者们虽然通过妇女运动在争取两性法律权利平等上取得了一定成功,但同时也承认了附加法条对男性有利的规定。这个带有妥协性的最终结果表明,由于性别动态地存在于一切社会关系中,所以法律关系中的两性权利平等必须与其他社会关系中的两性存在现实在一定限度上达成相容性。就此而言,通奸罪立法向某些现实性不平等妥协而未能实现两性法律权利平等是具有合理性的社会样态。

关 键 词:性别史 性别平等 法律关系 通奸罪立法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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