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规模流转界定及其风险的法律防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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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广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出  处:《社科纵横》2023年第2期119-126,共8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法律问题研究”(19XFX007)。

摘  要: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农地符合农地规模流转界定的基础维度和价值维度,实践中存在以农业企业为主体的出租模式、以合作社为主体的入股模式和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内外流转相结合模式。在农地规模流转过程中因农地公有制与农地私权的矛盾、农业弱质性的特点和政府的不当参与,产生了农地流转违背自愿原则、流入主体违约和农地公益遭受破坏等类型的风险。对此,应规范政府回归服务、引导和风险防范及化解的主体定位,通过私法之担保制度加强农地规模流转债之法律关系,并构建农地规模流转履约保险制度以分散风险。

关 键 词:农地规模流转 实践模式 风险类型 成因 法律防范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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