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瑕疵订约和履行是否构成消费者欺诈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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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涛 蒋淑娟 

机构地区:[1]民权县法院立案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2期56-57,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因经营者的服务人员存在对所售商品认识不足而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订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经营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合同可撤销或变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无权要求经营者给予其三倍惩罚性赔偿。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虚假宣传 裁判要旨 合同可撤销 消费者欺诈 欺诈消费者行为 网络买卖合同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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