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双方增加利息约定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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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淑丽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1期56-5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债权人与债务人于借款合同之外约定了利息,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晓且同意担保,保证人对利息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金额,可在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范围内予以扣减。

关 键 词:借款合同 担保责任 债务人 裁判要旨 债权人 证据证明 利息 人的责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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