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开始前提起的给付之诉无需变更为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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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碧蓉 

机构地区:[1]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1期83-8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债务人提起给付之诉,后债务人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重整,债权人已经提起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的诉讼请求无需变更为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但债权人仍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受偿。

关 键 词:给付之诉 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 确认之诉 破产重整 诉讼请求 债务人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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