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流转后托运人不丧失对承运人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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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彤[1] 赵伟[1] 

机构地区:[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1期86-9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记名提单流转后,托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仍享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权利,有权就货物损失向承运人索赔。记名提单下,记名收货人委托第三方代为提货的,提货人仅持有提单背面连续加盖印章的正本提单。

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损失 索赔权 记名提单 正本提单 托运人 裁判要旨 收货人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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