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认定——基于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横纵分类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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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锋 朱晓颖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23年第7期68-72,共5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与华东政法大学2022年度“数字法治与治理现代化”决策咨询课题“元宇宙产业的法律空白点研究”(2022-YJ-K05-B)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在《电子商务指令》与《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基础上对责任主体进行了整合。横向上,DSA在沿袭《电子商务指令》主体规定的同时,对当局下达命令的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为托管服务提供商增加了额外义务;纵向上,DSA将在线平台划分为三档并设定相应的责任,同时对超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了非对称的勤勉义务。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设置与我国2021年公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两份征求意见稿思路类似,吸纳其经验有助于对网络平台责任作出更体系性的划分,对算法推荐系统作出清晰阐释。

关 键 词:数字服务法案 电子商务指令 网络平台 互联网中介服务提供商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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