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知-删除”规则的司法适用困境与推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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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瑞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37-42,共6页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安徽省教育厅高校研究生科学研究项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背景下预重整制度在安徽省的应用与完善研究”(YJS20210019);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预重整制度的本土化构建研究”(pcs2021yjs-8);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优质生源创新资助项目“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M08014800)。

摘  要:随着互联网“去中心化”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网络版权侵权在数量和规模上呈现爆发态势,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亟须重新安排。“通知-删除”规则在《民法典》中的确立,被视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进步。但该制度来源于法律移植,司法实践经验不足,且面临着投诉人举证要求过高、各主体法律地位不均、第三人权益保护机制缺位、缺乏高效网络服务监督体系等司法适用障碍。因此,应当借鉴域外互联网版权保护经验,均衡主体间权利对待,赋予第三人明确救济权利,设立互联网版权救济中心,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多方治理,促进“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权 反通知权 司法应用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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