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之解释论  

Interpretation of the Scope of Warranty of Movable Property Mortgages in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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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晋磊 GUO Jinlei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2]民事检察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73-84,共12页Journal of 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承包地权利体系解释论”(20BFX10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民事检察和解研究”(GJ2022D30)。

摘  要:民法典第389条之缺省规则虽为界定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提供了基本指引,但其仍存约定空间并受登记限制。动产抵押权相较于其他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特性,由此也增加了对其担保范围精准界定的难度。对此,主债权一般应被限定为金钱债权,并且当主合同和从合同约定及抵押登记抵牾时,通常应以数额较小者为准。缺省规则中的利息应被限定为期内利息,而不含逾期利息。由罚息和复利构成的逾期利息虽未被明文规定,但经约定和登记后仍属受担保债权。就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约定并登记后,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均可为受担保债权。损害赔偿金至少须经抵押合同概括约定并经登记或相关方同意,方可被纳入担保范围。上述三种违约责任可并存,但需与期内利息一道受总额限制。自法院扣押抵押财产时起,抵押权人收取孳息后的保管费用亦属担保范围,并且同多数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一样,无需约定和登记。

关 键 词:动产抵押权 担保范围 民法典第389条 缺省规则 登记对抗主义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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