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准入规则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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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琳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102488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102-109,共8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摘  要:从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功能分析,构建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准入规则应以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有效运行为前提,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兼顾债务人生存与发展为目标,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破产重整程序对我国很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探索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准入规则。在实质要件方面,应明确个人破产重整的适格主体和破产重整的原因;在形式要件方面,应明确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方式、需提交必备材料、破产案件专属管辖以及规定申请人应预交破产重整程序所需的费用。

关 键 词:个人破产制度 破产重整 准入规则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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