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规培训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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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永良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河北教育(综合版)》2023年第3期20-21,共2页

摘  要:案例:2021年3月1日,孟某通过A县公众监督网络平台发了一个帖子,对金屋教育培训学校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这个帖子的主要内容为:开办金屋教育培训学校的孙某是A县第一实验小学的一名语文教师;这一校外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培训资格。

关 键 词:办学许可证 网络平台 名誉权侵权 公众监督 举报 帖子 语文教师 培训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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