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探析——以全国首例律师“部分篡改型”行为无罪判决为例  被引量:2

An Analysis of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Sham Litigation:Taking the First Case in China of Lawyer's Illegal Act of“Partial Tampering and Modification”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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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为雄 WANG Wei-xiong

机构地区:[1]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78-86,共9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1年度福建江夏学院科研人才培育项目(项目编号:JXS2021017)阶段性成果;福建省2022年度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FJJKBK22-146)阶段性成果。

摘  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虚假诉讼罪的客观对象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不认定犯罪。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理论概念诠释,结合全国首例律师因“部分篡改型”行为被判无罪案件的探析,应该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及对“捏造”的内涵立法予以明确诠释,将“部分篡改型”行为纳入犯罪体系。

关 键 词:虚假诉讼罪 捏造 部分篡改型 妨害司法秩序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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