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员丢失武器配套腕表 能否构成严重违纪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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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晓娟 

机构地区:[1]湖北省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3年第4期48-49,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2017年5月,江某入职某押运公司,从事城区银行网点押运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3月5日,根据勤务安排,江某随押运车前往银行网点,因银行配款员未及时到岗,车组原地等待勤务。11时20分许,江某取下防暴枪配套定位腕表去上卫生间,返回时未及时佩戴腕表、检查武器装备。11时50分许,该车组领取凭证后,前往城北、城西等银行网点执行押运任务。12时40分许,该车组到达城西网点,江某下车时腕表从车内滑落至地面,被办理业务的客户捡到后交给银行工作人员。12时50分许,该车组返回大队驻地,枪弹入库时江某发现腕表丢失,在车内寻找无果后,遂向队长报告。队长第一时间将事件逐级上报,在集团公司领导统一指挥下,通过技术手段将该腕表定位在城西支行附近。13时45分,该腕表被成功找回。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银行工作人员 集团公司领导 银行网点 严重违纪 防暴枪 腕表 押运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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