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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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畅 

机构地区:[1]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3年第4期50-52,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张某于2019年8月入职甲厂,同月甲厂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0年3月1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其左手臂被卷入了机器,甲厂立即将张某送往公立A医院治疗。张某在治疗过程中经人推荐,私立B医院非常擅长治疗此类伤情,故其私自转至B医院继续治疗。甲厂于2020年3月15日为张某申报工伤,后张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甲厂按照规定为张某申报了工伤待遇,但是双方在医疗费报销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原因是张某在B医院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65000元,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45000元,剩余20000元工伤基金不予赔付,理由是这20000元医疗费属于医保目录外药品,故不予赔付。

关 键 词: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待遇 工伤医疗费 左手臂 社会保险费 赔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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