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事司法改革中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  

The Representative of Children’s Interests in the Reform of Family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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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世瑾 XIAO Shijin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40-45,共6页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摘  要: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的意见陈述权不受重视,一旦法定代理人缺位,且无法另行委托代理人时,仅靠审判人员或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不足以最大化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序保障体系存在空白之处,亟须专属利益维护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创设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应运而生,其代表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独立参与诉讼,有权提起上诉、提出诉请、申请执行等。相比于域外类似制度,儿童权益代表人不是“法院官员”,有义务就未成年人权益问题提交证据、进行辩论,并需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符合特定资格的人员才能入选,接受定期培训,不适任或无选任必要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

关 键 词:儿童权益代表人 利益代表 未成年人 家事司法改革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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