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提单性质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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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山 王婵娟 

机构地区:[1]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2]中华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 [3]长江海商法学会

出  处:《中国外汇》2023年第8期48-51,共4页China Forex

摘  要: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提单既可以认定为物权凭证(所有权凭证或质权凭证),又可认定为债权凭证。其性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应有不同的理解,但法院在裁判个案时,对提单性质的理解应建立在对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明确判断上。

关 键 词:物权凭证 提单性质 质权 司法实践 理解与适用 债权凭证 所有权凭证 认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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