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财产转让新规则下船舶抵押权人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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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夏 刘玉凤 

机构地区:[1]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

出  处:《世界海运》2023年第5期43-48,共6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内河船舶抵押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转让规则较《物权法》作出重大修改,赋予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无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在此新规则下,抵押船舶转让的,船舶抵押权将受到《民法典》第404条“权利对抗规则”和第406条“正常经营活动规则”的冲击,船舶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显著增加。为此,船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及时完成船舶抵押权登记、约定抵押船舶禁止转让条款、明确抵押人通知义务、证明“可能损害抵押权”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存等方式,做好风险防范。

关 键 词:《民法典》 抵押财产转让 船舶抵押权人 风险防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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