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诬告陷害,这些规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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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仲荷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党的生活(黑龙江)》2023年第4期39-40,共2页

摘  要:检举控告是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渠道,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失实举报客观存在,尤其对党员、干部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这不仅会浪费执纪执法机关办案资源,还严重影响被诬告陷害者的工作积极性,甚至污染一地的政治生态。

关 键 词:诬告陷害 纪检监察机关 问题线索 监督权 执纪 执法机关 办案 客观存在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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